武纺大教〔2010〕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实践环节,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对学生进行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基本理论、实验方法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现代化工程技术、测量方法、先进仪器设备的基本研究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严谨作风及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学生实验技能的训练,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我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监督落实实验教学计划的完成及实验室开放工作。
2.负责检查落实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的编写情况及实验教学档案整理。
3.负责各类统计报表的完成。
第四条 实验教学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一般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严谨求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自主开展实验探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科学素养的形成和全面发展。
第五条 实验教学应主动适应我校人才培养的特点,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实验课程体系,协调好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教学内容,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
第二章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与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成绩的重要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由院(部)、教研室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课程不能开课。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将最新科研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方向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本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指出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按照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5.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在实验教材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面向21世纪的课程教材,并鼓励相关院(部)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研究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应力求做到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十一条 课内实验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应明确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和步骤、预习内容和实验报告要求、参考资料等。
第三章 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二条 各院(部)的主管院长(系主任)要认真审定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的资格,应选聘实验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的教师作为实验主讲教师,并配备好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要加强现代化测试手段和选用计算机进行实验分析方法的训练,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开放实验室。教研活动要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实验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下发教学任务通知书,各教研室及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通知书和教学日历制定实验教学课程教纲,确定教学进程。
第十五条 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讲义(教案)。同时,要在上课前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实验数据参考手册等)。
第十六条 各教学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实验场地。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桌、凳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室应与办公室、维修准备室、器材室分开,室内只能张贴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净化实验环境。
2.实验装置与仪器。要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配备实验装置和测试仪器,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并应有适当的备份。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
3.实验药品和器材。贵重药品和器材要加强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领、用、发放要登记,保管与使用要注意安全,防止浪费。
第十七条 实验主讲教师和指导教师在编写好教案的同时还要做好操作性备课,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由授课教师独立进行预做,预做实验要按对学生的要求测定实验数据、处理数据并写出实验报告。对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硕士生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或指导教师认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十八条 教师应提前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九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应由实验主讲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二十条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应尽可能一人一组进行实验;其他实验和有些不能一人一组完成的实验,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既要恰当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变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开始之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因故缺课的学生,应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凡因各种原因没能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或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独立动手操作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纠正或重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完成后,教师要检查实验原始数据,并签字认可(实验用原始记录纸的规格、格式由各实验指导教师自定)。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检查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原始记录纸应与实验报告一同上交,凡无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主讲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主讲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要深入研究,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实验室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院(部)或实验室,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应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应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各相关院(部)、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部)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与建议,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章 实验教学评价
第三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并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等综合计算成绩。
第三十六条 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内容,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学时数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按一定比例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